东委农〔2015〕54号
各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和盐城市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目前,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已挂牌运行,各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筹建基本结束,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现根据《东台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5]64号)的有关规定,就规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范围
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范围包括镇(区)、村、组三级集体资产资源,其采取承包、租赁、出让、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目前主要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机动地使用权、集体“四荒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水面使用权、海域使用权6个大类的项目流转交易,以后根据政策许可,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二、分级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交易项目包括:1、单宗资产类意向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村组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2、单宗资源类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村组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3、镇级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项目。
各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交易项目包括:1、单宗资产类意向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的村组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2、单宗资源类面积在100亩以下的村组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3、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
对于单宗资产类意向交易额5000元(不含)以下或单宗资源类面积5亩(不含)以下的村组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经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委托村级组织实施交易,交易结果报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备案。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制度建设:一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各镇(区)、村要在去年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今年8月全面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彻底摸清集体资产资源存量、种类和分布状况,按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并利用江苏省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集体资产资源数据库;同时要结合清产核资,全面梳理集体经济合同,查清合同履行情况,对违反法规政策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要依法予以变更。二要实行民主议事决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项目是否流转、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底价、价款支付方式、交易方式的选择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等,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由参会人员签字的书面会议决议,作为申请交易的必备材料。三要加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流转成交后,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合同鉴证。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或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原则上要约定年收益增长比例。集体资产出让涉及集体资源使用权转移的,要单独签订集体资源承包或租赁合同,明确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期限、价格、缴款方式等。
四、严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工作纪律
我办将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违反交易管理办法,规避交易行为、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各镇(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监管,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公开、公平、规范运行。全市从今年9月1日起,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审核,进行公开交易,禁止暗箱操作、擅自交易。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组织领导
各镇(区)要及时成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配备落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交易场所和相关设施,并结合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要协调、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职能机构,我市镇(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工作统一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承担,之前由镇(区)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的,要重新明确职能分工。各镇(区)要在8月下旬召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和镇(区)直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抓好督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规范流转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共东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